國際海事組織 (IMO)已採用了國際海上人命安全 (SOLAS) 公約的新要求, 即從2016年7月1日起, 作為貨物裝船的先決條件,托運人必須通過以下兩種方法之一提供核實出口集裝箱重量:
方法1: 使用海事處認可的秤重設施對載貨集裝箱進行秤重.
方法2: 按照海事處認可的程序為集裝箱的所有包裝和貨物進行秤重,包括底盤、襯墊和其它繫固物料,連同集裝箱自身重量進行加和.
付運人須提交集裝箱的總重量驗證程序予海事處批准方可採用方法二進行總重量驗證工作. 付運人有責任確保程序的可行性, 計算重量的準確性, 驗證程序的紀錄及相關紀錄的管存.付運人有責任更新任何程序和設施的變更. 海事處不負責保證註冊的付運人所聲明的經驗證集裝箱總重量之準確性.
不論集裝在任何地方完成裝箱, 香港的付運人須在使用方法二前向海事處提交付運人註冊的申請.
若集裝箱在香港完成裝箱, 香港以外的付運人須在使用方法二前向海事處提交付運人註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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